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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方某被雇佣为徐某家建自住房时不慎跌落摔伤,共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方某的损伤构成九级残疾。房东徐某为建该自住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保额9万元/人)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人)。方某多次去该保险公司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以其伤残程度不符合保险公司七级伤残赔偿表为由拒不赔偿。
                  接洽经过
方某找到洪娟律师处咨询,在详细了解本案案情后,认为投保人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方某系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其在施工时受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于法有据。鉴于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遂建议当事人方某向法院起诉。
焦点问题
方某的九级伤残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赔偿表规定的要求,是否应予理赔?
洪娟律师观点
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对残疾程度及赔付比例有所涉及,但该标准系保险公司自行设置,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伤残等级判断标准,导致被保险人虽构成伤残仍无法获得相应赔付,在这种情况下伤残部分应参照保险公司七级赔偿表中最低赔偿比例即保险金额的10%给予赔付,医疗费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原告方某的全部诉请,本案胜诉,方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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