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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裁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

1、条件:

A、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B、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C、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注意:

A、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1、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

2、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从而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三、管辖权转移

1、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转移;

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2、管辖权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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