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裁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
1、条件:
A、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B、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C、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注意:
A、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B、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1、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
2、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从而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三、管辖权转移
1、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移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转移;
B、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2、管辖权从上级法院转移到下级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