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第三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撤销权之诉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基于物权或继承权),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4、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5、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注意:二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概念: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附条件条件享有的权利:
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四、撤销权之诉第三人
1、 起诉条件:
a、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b、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3、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
4、法院处理:
a、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b、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