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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诉讼代表人制度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代表人的权限

A、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分类:诉讼代表人,可以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他们的区别关键点在于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如果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4、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主要考点

(1)特征: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A、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B、选不出代表人如何处理

a、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b、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5、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主要考点

A、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

B、共同诉讼形式: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C、代表人的确定方式:a、推选代表人;

b、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c、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不同意法院指定的代表人的当事人怎么办?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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