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代位申请执行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简称履行通知)。
1、条件
A、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履行通知的效力
A、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B、如果过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C、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注意:
A、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自己没有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B、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注意不得再代位执行: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