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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职务期间受伤,我可以主张双份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3-3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是公交公司的司机,在上班期间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我可否既起诉请求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害,又起诉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回答:
根据你信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即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若劳动者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处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有权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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