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守约方的损失应以造成的损失和预期利益来计算。
那么,预期利益是什么,该怎么来判定预期利益的多少?
打个比方,商业地产的租赁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了五年的合同,由于出租人将房屋提前两年擅自收回,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出租人主张预期利益。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预期利益是指若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可获得的收益。该收益由于还没发生,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过去租赁期间内获得的收益为标准进行认定。
但是,法律对预期利益的范围是有限制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预期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损失,不能主张赔偿。就如上例,承租人计划在第四年引入新产品,届时利润将翻倍,若承租人以新产品实现翻倍利润后的数额为预期利益的标准要求出租人赔偿的,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经营计划、以及承租人对于利润的实现数额,都是不能预见的。如果支持不能预见的损失,势必将这种损失无限扩大,对违约方也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