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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婚姻法财产分配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2009-3-66,多)

A 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 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 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 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王某与赵某约定了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某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离婚时王某应当给予补偿。故A项正确。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应对赵某以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给予帮助,B项说法错误。

《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C项正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我国法律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并无规定,故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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