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4司考物权法笔记: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会因很多原因而消灭。比如: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的。等等。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了两种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由。所谓特殊事由,指的是仅适用留置权(不适用抵押权与质权)。这两种特殊事由是:①债务人另有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②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他人侵夺的,若留置权人未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期限届满时,留置权消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