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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4-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在内。

2、组织卖淫与强迫卖淫的关系:对象同一的,成立组织卖淫罪;对象不同一的,数罪并罚。

3、“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强迫他人卖淫的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 女后,迫使其卖淫。包括:

(1)强奸未遂后和着手实行强奸但中止后迫使卖淫的。

(2)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时具有迫使其卖淫的故意的。

(3)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随即产生迫使其卖淫的故意的。

(4)在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机会中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的。

【注意】:

(1)强奸行为结束后一定时间,才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故意,进而迫使其卖淫的,应数罪并罚。

(2)行为人强迫妇女仅与自己发生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成立强奸罪,不成立强 迫卖淫罪。

4、从重情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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