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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3-05-08    作者:110网律师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不限于此。二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交叉,在这情况下,尖为想象竞合,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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