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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张国权律师
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审核单位:
   A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兵团系统的由所在师种子管理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B证: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含兵团系统)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提出申请: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3、提交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㈡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㈢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㈣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㈤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㈥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㈦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㈧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㈨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㈩申请领取种子代繁生产许可证的,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代繁合同、检疫证明;代繁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生物安全证书。
   4、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5、变更、延期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
   变更与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6、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种子生产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一年生产作物种子的生产档案保存期限不能够少于销售后两年,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主要农作物和其他农作物的种子生产。种子生产档案是有关种子生产的一系列记载文件,主要包括: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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