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解析: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滥用职权的处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三、非法取得许可者的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的违法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