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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解析:罪刑法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4-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

1.形式的侧面

所谓形式的侧面,是指根据形式主义法治观点对罪刑法定原则所作出的解释与说明,形式法治的直接目的是限制司法权的擅断。

(1)法律主义。即,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在我国刑法中,表现为刑法在时间效力原则上实行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的本质在于,需要类推解释的对象并非是由已然的刑法所明文规定,正是基于此,形式法治主义认为任何形式的类推都是应当被禁止的。但是,在实质法治主义看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可以的,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即,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与刑度。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

2.实质的侧面

所谓实质侧面,是指根据实质主义法治的观点对罪刑法定原则所作出的解释与说明。实质法治的目的不仅要求限制司法权,也要求限制立法权。

(1)明确性原则:要求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使人们确切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

(2)合理性原则: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适用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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