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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 继承人无法提交存单,该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20124月底我丈夫韩某在本市邮政储蓄所以自己的名义存款31000元, 2013102我丈夫因病死亡。韩某死亡后,我和女儿才知悉其有存款一事,我们到邮政储蓄所要求支付该笔存款,邮政储蓄所以我们无法出示存单为由拒绝支付。我们明知韩某有31000元储蓄存款,但无法提供存单,请问,我们该如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回答: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据此,被继承人的储蓄属于遗产的范围,你们作为韩某的妻子和女儿系韩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韩某的遗产因此,你们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果你们向法院起诉,首先应向法院提交你们与存款人之间关系的证据,证明你们具备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应当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化、消灭的情况,说明观点理由,提供有关证据。从你们的来信反映,你们现在无法向法院提交存单,你们可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与邮政储蓄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你们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有关证据。如果你们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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