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的房产超20年时效还能继承吗?】
案情介绍
大赵小赵是两兄弟,父母在1990年的一场车祸中双双去世,留下一套130多平的房子。大赵在外地工作,且已买房成家,房子就一直由小赵一个人居住。今年3月份,这套房被拆迁,小赵对拆迁单位说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据此取得了140多万元的拆迁款。大赵听说了拆迁款的事,便赶回来找小赵要求分割继承他的拆迁款份额。小赵说这房子作为遗产都已经过去了20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大赵已经不能要求继承了,拆迁款应该是自己的。大赵和他讲不通,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广州朱俊凯律师点评
律师告诉大赵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纠纷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遗产未分割的,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本案中,继承应从大赵父母去世之日起开始,大赵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现经拆迁已转化为拆迁款。因此,拆迁款在未分割前应作为房产的替代物由大赵小赵共同共有,两兄弟享有平等的权利。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对特殊情形下的继承案件做了明确规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且遗产未分割,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案件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应定性为所有权分割的析产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根据此规定本案中,大赵没有放弃继承,且房产一直亦未分割,符合最高院批复中的特殊情形,应按照所有权分割的析产案件来定性处理,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
因此,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案件,应按照所有权分割的析产案件来定性处理,而大赵作为共有人,可以自得知小赵独自占有拆迁款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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