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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复习指导: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发布日期:2014-03-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④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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