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资可构成刑法犯罪
【事件导读】梁某是一家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因故拖欠职工数月工资,为了逃避支付工资,梁某将公司账户内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后藏匿。公司职工因欠薪而集体罢工。之后,劳动部门两次向公司及股东发出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但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仍不支付,共拖欠80多名职工工资共计近100万元。该公司和梁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调查。(广州张德明律师 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本案中,梁某的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梁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解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具体来说,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对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
如果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广州张德明律师 劳动纠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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