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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屋出售 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4-03-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200510月,我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二间门面房租给我经营理发店,于每年1230日前给付租金12000元,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几年来,我均按协议给付了租金。今年10月,我接到李某的书面通知,限我在三日内腾空出房屋让其出售。请问,李某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多长时间通知我,在同等条件下我有优先购买权吗?
  


 
回答: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法律条款,目前我国有以下法律规定:198312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未约定租赁期限,这种房屋租赁形式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人可以随时随地提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必须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优先购买权不是形成权,它只是一种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综上,你认为李某要求你腾出房屋的时间仓促的问题,可与李某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司法部门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不能保证你一定能买到此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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