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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过错,能否另诉要求分割财产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20052月,我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6年底,我随公司去外国劳务输出。分居期间,我常从国外给家里打电话关心他们的生活、身体情况,年底给他们寄钱。去年,我从外国回来,因生活琐事方某常与我发生口角,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儿子随同我生活,财产均等分割。离婚后,我发现在我随公司去外国期间,方某长期与一女子同居生活,这是方某提出与我离婚的真实原因。请问,我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回答:
 
来信中咨询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才发现了方某有与她人同居的事实,是否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以上规定,是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由于离婚时你不知道方某在你出国期间有与她人同居的过错,处理财产时采取了均等分割。我们认为这种均等分割财产的办法,显然没有采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尽量向无过错方倾斜。这种做法是对有过错方的惩罚,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办法。你与方某离婚后确实掌握了方某的过错证据,我们认为你可以以此为理由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处理。但必须在因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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