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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发布日期:2014-03-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

  承担利息损失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利息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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