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笔记:招摇撞骗罪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犯罪的客观方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的,单独定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进行招摇撞骗这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存在有机联系。
撞骗是指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及钱财等。
2.冒充国家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进入走私、赌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现场,勒令他人交付财物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被识破或者完全不被接受,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冒充者恐吓违法犯罪分子,使之交付财物的:
①如果恐吓的内容仅仅是,一旦违法犯罪分子拒绝交付财物,就要利用假冒者自己的职权将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从而使被恐吓者交付财物或者提供利益的,恐吓行为仍然属于招摇撞骗行为的一部分。
②如果恐吓内容是兑现暴力或者损毁名誉,则与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无关,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理。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过程中,骗取财物的,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情况,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