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笔记: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4-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注意:刑法第241条第6款,“不阻碍”、“可以”的理解。刑法第242条第2款,“被收买”的标注。
2.没有营利目的而出卖亲生子女的,不成立拐卖儿童罪。但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收养而拐骗儿童,以后又将该儿童出卖的,应该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3.拐卖儿童罪只要行为人拐的行为完成就成立既遂,而不是以实际卖出或者获利为既遂标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无关。
4.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不另成立他罪,而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者勒索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以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