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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与处理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形。处分包括出卖、捐赠(多表现为资助一方亲属)或抵偿债务,个人消费,同时也包括在经营和管理财产中将财产进行正常交易情形。其结果为导致某种共同财产的原物所有权转移或灭失。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与双方财产利益攸关,争议较大。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分析处分财产一方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否则应认定有效。由于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不一,故在认定处理上有所不同,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商讨与分析,求教于同行。
  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形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依照民法通则63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照民法通则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维护共同利益处分财产类似民法上无因管理行为。与无因管理不同的是义务系道德性,有利己利他的一面,费用系共同的。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如求学、探亲等费用支出。因为系善意和正当理由,故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必须依照民法通则89条规定,强调等价有偿性才保护,或经双方协商或认可。否则,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在判定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常见资助亲属,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赡养或。
  4、夫妻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情形
所谓恶意处分财产是指有欺诈行为,无正当理由或遭受到对方极力反对或其行为本身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有的处分财产目的是用于偿还赌债,有的是有意侵占对方财产以便在诉讼中获取不当利益。特别是与亲属串通损害对方利益。这种处分行为具有欺诈和侵权性质,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34项规定,应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因为处分的财产涉及到与相对人之间债务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不便审理。故可确认财产名称价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已处分的财产判给处分一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判给另一方。若其他财产仍不足处分财产价值,可就差额部分判决现金补偿。
  5、夫妻一方在授权投资、经营共同财产时处分财产的情形,授权包括经过协商,或追认或默认的夫妻一方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投资经营,如开办公司、炒股、个体运输等等。夫妻一方授权给另一方投资经营共同财产,而投资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只要这种处分不是恶意的,均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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