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或者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向对方履行或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牵连性。牵连性是指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牵连性只能 存在于双务合同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是买受人的主要权利,相应地,交付货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同样地,支付货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是出卖人的主要权利。而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牵连性。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赠与 物,而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给付,只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赠与,所以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之间,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付债务是由数个双务合同产生的,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
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在同一时间进行。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时履行或无法确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就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一方当事人需要中止其履行行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提供货物,买方则有权在当日不付款。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的时间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卖方只交付了部分货物,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只需支付该部分价款,有权拒绝支付未交付部分货物的价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