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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深圳业主卖房反悔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4-03-14    作者:廖锐斌律师

【成功案例】深圳业主卖房反悔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2013424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陈先生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花园H701房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510000元,双方在10天内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原告王先生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告王先生支付定金后,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经被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协议。王先生遂感觉有被骗的感觉,遂委托深圳廖锐斌律师代理本案。
【庭审交锋】针对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被告庭上主要提出了以下两点理由答辩:(1)本案事实是由于原告在约定期限内办不了按揭而没有要求签订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因为申请按揭问题,原告不能在协议签订后的10天内与我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协议约定,由于原告未按协议约定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协议自动失效,定金不予退还。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在期限内签订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按约定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被告有权决定不再将房屋卖给原告。
廖律师作为本案王先生的代理律师,针对被告作出的狡辩,提出了以下意见予以反驳:
一、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的50000元属于立约定金
协议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定于本协议签订后10天内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本协议自动失效,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须双倍偿付定金给乙方”,显而易见,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是用以保证原、被告双方按约定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即原告为确保合同顺利订立而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被告拒绝签订合同为其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二、被告在约定期限内臆造种种主观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即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0元,随后在约定期限内,原告曾多次积极致电要求被告前往银行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被告不是以“前往银行路途遥远”就是以“工作繁忙”等主观臆造的种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原告之妻怀孕多月即将生产,作为丈夫的原告买房心切,于是苦苦哀求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提供服务,但意想不到的是竟被被告以“上门服务不可靠”这个荒唐的理由再次拒签《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无奈之下,原告不得不按照被告的无理要求就近被告在罗湖联系房贷银行,最终联系到位于罗湖区的中国银行布心支行,于是原告致电预约被告201354日(仍在签订协议后10日的限期内)下午赴银行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被告却以“房产证未带在身上”为由改约55日上午赴银行签约。待原告55日上午致电被告时,被告理屈词穷干脆以“协议已超过10日签订合同的期限,自动失效”为由最终拒绝与原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见被告主观违约恶意之深。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妻子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足以印证,同时被告在录音中也已认可了以上事实。被告签订房产买卖的《协议书》并收取定金后,其不仅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反而在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事上一味消极拖延回避,怠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最终造成了合同无法签订,原告购房的合同目的落空,并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6(原告与售房中介的谈话录音)可明确以下几个事实;1.被告因开价偏低而反悔不再向原告出售涉案房产;2.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买卖涉案房产的协议后曾向售房中介公司放盘代理出售;3.被告曾多次放盘中介代理出售但不久后又反悔收回不再出售,反映被告视房产买卖这一法律行为为儿戏,难有诚实信用可言。基于证据6,我们极有理由相信:被告随便听信他人,出于极力追逐金钱利益的动机,置法律权威之不顾,视合同行为为儿戏,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与协议约定,肆意严重违约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甚至有“一房多卖”之嫌。
总之,且不论被告是否“一房多卖”,被告签订协议并收受原告定金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臆造种种诸如“前往银行路途遥远”、“ 工作繁忙”、“ 银行职员上门服务不可靠”等主观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导致原告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足以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妻子与被告于201356日的录音资料,原告先后两次要求被告赴银行办理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手续,但被告两次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按揭手续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未能在201354日前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示】由于深圳房价攀升,导致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很多业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后,看到房价持续走高,便会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反悔,开始寻找各种理由拒绝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办理过户,其实这样已构成合同违约,需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因此,业主在出卖自已房产前一定要考虑好,以免在买家交纳了定金后再反悔而因违约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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