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应当通知工会
现行的劳动法规特别强调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
(1)《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是为了保障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知情权,以及对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纠正权。对于工会的监督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1)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会“知情权、纠正权”。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决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企业只是“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如何实施“通知工会程序”?相关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
(3)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过“通知工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