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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精讲:劳动基准法
发布日期:2014-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经济法精讲:劳动基准法。

精讲考点一 工资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精讲考点二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

1.未成年人资格限制

在我国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即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但特殊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劳动者身份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限制

一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精讲考点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一般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 加班

(1)一般加班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受加班时间限制的情形

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加班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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