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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宗危险驾驶罪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4-03-11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高XX律师担任被告人系统张小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安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张小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虽然被告人在醉驾后撞了李大安驾驶的小轿车,但是没有造成李大安明显伤害,亦没有对李的车辆造成损坏,并且在事后与李大安达成了谅解。本次事故被告人自己也受到了较重的伤害,虽然相对人李大安也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但是,被告人就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不要求相对人赔偿,而是自己花钱看病,这也证明被告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小
2、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这一点已经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并且在《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上,也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4.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
5.被告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由于撞车行为,被告人导致自己锁骨骨折的损伤,现在还没有完全治愈,遇到阴雨天气,被告人就疼痛,现在还必须定期到医院接受检查。
6、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实际行为弥补对社会,国家造成的损失。
二、建议对被告判处缓刑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的醉酒驾驶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其危险后果主要对被告人自己造成的伤害,目前被告人仍未完全恢复,被告人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被告人自己亦真诚悔罪,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纪录,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人身危害性不大的事实,被告人造成后果不严重的事实,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鉴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治疗疾病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YM
2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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