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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6-16    作者:陆德强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XXX的辩护人和代理人。
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XX区人民检察院厦X检刑诉[2011]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XXX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
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因此,法院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四、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如果在狱中服刑,不仅碍于其改造,更有损社会和谐。被告人与妻子均是外地人,在厦门租房生活。女儿现年三岁,却不幸福患有先天性脑萎缩和癫痫,不得向正常儿童健康成长,只能由其妻子全天寸步不离的看护。被告人的父母也年迈多病,不但无法帮助其照顾家小,还经常需要被告人经济支持。因此,被告人是这艰苦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侦查部门和公诉机关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被告人得以照顾家小。取保期间,上诉人积极配合调查,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早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内心极度忏悔,决定痛改前非。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谢谢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德强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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