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险驾驶:飙车+醉驾
5月1日醉驾入刑之后,更多人的目光投向了酒驾,其实危险驾驶还包含了飙车。刑法的作用不止是震慑犯罪,教育人民遵重法治、人权也是它重要的意义所在。
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指的是两种情节: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简称“飙车”),情节恶劣的;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一、关于“飙车”入罪的条件
1、在道路上超过限定时速驾驶机动车,且目的是为了“追逐竞速”。也就是为了“飙车”而飙车的,这既包括有组织、有计划的“飙车”竞速,也包括“临时起意”式的飙车。如此解释既是尊重立法本意,同时也是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存在其他“飙车”的情景,比如说为了抢救危重伤员、抢险救灾或存在其他情况合理紧急情况。
2、情节恶劣的。刑法上的情节恶劣一般包含在犯罪构成的不同要件之中,比如说“手段极其残忍的”,这就是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后果特别严重的”,这是对犯罪后果的评价。对于本罪而言,情节恶劣既可以从行为上认定,如多次飙车,曾因飙车受到过治安处罚,屡教不改的(比如2次以上的;特别多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以从后果上评价,最典型后果就是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轻伤以上可酌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没有造成上述后果的,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交通秩序混乱等其他因素。
3、当然,还要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要件。对于本罪而言达到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可,此不赘述。
由此,飙车类的危险驾驶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可以不予刑事处罚的尽量以治安处罚的形式解决。对于情节严重的就要按本罪处罚,造成他人伤亡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醉驾入罪的条件
1、醉酒。此处醉酒的概念排除精神疾病类型的病理性醉酒。关于醉酒的条件完全是依赖标准化的技术检测,这就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最近一些媒体和专家也在讨论这个问题,由于人的体质差异,到底酒精含量多少才算醉酒呢?显然这个问题不能因人而异,还是要有统一标准,因为因人而异的方案在执法中是难以实现的。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大于或等于80毫克。这个标准是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得来的(对于这个标准,有学者认为偏低,应该定在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00毫克以上,对此本文不做评述)。2011年新修订的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但关于醉酒的标准没有改变,还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驾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评价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也要追究。按照立法本意,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可以认定了,不需要评价后果。实践中,存在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又醉酒驾驶甚至还飙车的,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该情节可以作为法定刑幅度内依照较重的刑罚予以处罚。
3、主体要件也是达到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可。
不是所有酒后驾驶都构成本罪,只有醉酒状态符合本罪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才能认定。但实际中,这个认定标准基本上饮酒后驾驶者均能“达标”。
三、关于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明确以哪些其他犯罪的刑罚处罚。作者理解,本款更多的是指吸收犯即同一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但该款并不能排除适用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进而实施的数罪并罚。我们对此展开适当讨论:
1、一罪,即本条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就本罪而言最容易转化的是两个罪:一是交通肇事罪;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在没有具体立法、司法解释之前,我们只能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以理解。就近来发生的一些案件情况看,孙伟铭、陈家醉驾肇事案均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审理,而杭州某富二代飙车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审理,从这一系列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醉驾的处理采取的是从严、从重,对于飙车案的处理相对较为宽松,当然不是所有飙车案都定交通肇事罪。实质上,这也是相关司法机关充分考量了犯罪情节的结论。对于个案在给予办案人员足够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需要相关规范的尽快出台,这有利于刑事法律的稳定性,也有利于消除公众的误解。
就本人理解,现阶段,飙车或醉酒驾驶造成多人(2人以上)伤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司法机关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2、数罪,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最常见的就是危险驾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前文所提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这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比如飙车或醉驾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矛盾而伤人的或者我们常说的“撒酒疯”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等。对于这种情形,应该按照数罪并罚,这也符合刑法的规定。
“乱世用重典”,当前,危险驾驶已经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无辜的生命被剥夺,当我们行走在道路上没有安全感的时候的确需要一部重典了!
附:法律条文索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