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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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