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
一、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二、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它所禁止的不是“自证其罪”,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
三、要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迫自证其罪,就必须给予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告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