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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国务院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人事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8.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3)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

三、审计机关

1.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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