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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名师讲义: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1.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最高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最高,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1.国务院的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2)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无任届限制。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2.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1)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力;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五)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权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4.管理权

  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5.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人事任免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1.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的监督。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1)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2)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国务院任免。

  (3)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和委员会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命令、指示。

  3.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规章。这包括三个涵义:

  (1)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

  (2)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

  (3)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七) 审计机关

  1.审计署,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

  2.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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