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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物件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4-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物件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
  举例:房屋所有人与广告公司承揽安装广告牌的案例:安装过程中,广告牌坠落侵权责任与安装一段时间后由于当初安装不牢固坠落侵权责任的差别。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侵权责任:针对“豆腐渣”而设,“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
  5、堆放物倒塌造的侵权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部门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7、因林木折断的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
  8、地面施工的侵权责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9、窨井等地下设施的侵权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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