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宪法:选举机构
发布日期:2014-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4.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
  5.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2.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