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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发布日期:2013-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2.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2.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

3.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4.任何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

2.由于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制: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3.集体负责制是合议制机关在决定问题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利,由集体承担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4.个人负责制亦称首长负责制。它是国家特定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由首长个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一种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分工明确,在执行决定时可以避免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现象,能够充分发挥首长个人智慧和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略)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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