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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功调解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漏志华律师
房东要求租客支付房租30多万并解除租赁合同,租客要房东装修(化200多万的装修)补偿 ,经法院三次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8,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漏 志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342778元(自2013年3月20日至今)及银行同期利息8736元(自2012年11月20日至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2452元,物业费19044元,公共能耗费1006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115148元及合理支出15000元共计人民币130148元;
4、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5、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案涉的房屋;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0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杭州市***的建筑面积98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0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租金第一年为60万元,以后每二年租金增幅为前二年的10%,其中2012年11月*日至2013年11月*日的租金为66万元,租金按年支付,每年须提前七天付清下一年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案涉租赁房屋,被告在2012年11月*日前按期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及物业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2012年11月*日开始,被告一直拖欠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崔讨,被告于2013年2月*日支付了23万元租金,但至今尚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崔讨,要求被告付清相应租金及相关费用,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至今尚有租金342778元及物业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未付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本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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