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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涉嫌非法拘禁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轻判案
发布日期:2014-02-21    作者:110网律师
王宇涉嫌非法拘禁罪(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轻判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均使用化名编辑,敬请谅解)
 
    审理案号:(2004)深宝法刑初字第1751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宇与犯罪嫌疑人余某、唐某、李某借故与被害人黄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随后王宇等人以余某被被害人打伤为由,将被害人黄某带至一招待所房内,并要求被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被害人身上没钱,王宇等人即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被迫打电话向同事陈某借了1800元。同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宇前往约定地点向陈某收取人民币586元时,被当场抓获。
    案件分析:谭立波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接手案件后谭立波律师马上去会见了王宇并了解了相关事实。经向办案人员了解,检察院对本案定性分歧很大,有的认为本案应以抢劫罪提起公诉,有的则认为应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而谭律师通过对整个案件了解事实后,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辩护意见,认为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更符合本案案情。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谭律师的法律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案若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则本案至少需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则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存在殴打这一从重处罚情节,按理说判决结果接近三年,但是,谭律师又从王宇认罪态度、悔罪程度、积极赔偿等方面做了全面而详细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谭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宇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审理结果:判处被告人王宇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对比: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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