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定节假日
发布日期:2014-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法定节假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国庆节(十月一、二);

上述节日适逢公假日,顺延补假。

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开展纪念活动。

各地区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分别规定。

对于在节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时和无定时的职工,应该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