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租赁合同可随时通知解除
原 告:叶某
代理人:秦景敏,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赵某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4日,叶某和赵某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赵某承租叶某位于的泉山区余南5号门面房25平米用于商业经营使用,租赁期间为一年,从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月租金850元。承租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两年期的租赁合同,月租金为1000元,到2013年7月25日租期届满,其他内容同第一份《租赁合同》一致。从2013年6月份起,叶某即通过电话、短信和当面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赵某租赁期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届时叶某将收回房屋。但赵某对叶某的数次通知皆置之不理。当叶某在履行后一份《租赁合同》期间无意告知了赵某,其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不慎丢失后,赵某便以“必须拿出合同”为由拒付租金。后叶某又于2013年9月3日再次以书面方式并将通知书当面交付给赵某,通知赵某解除租赁关系,要求赵某于10月10前搬出房屋并支付所欠租金以及水电费用。赵某将叶某给付的通知书仍到地上,依然既不在支付租金,也不迁出并返还房屋。无奈之下,叶某遂起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由赵某交还所承租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所欠水电费用并要求赵某支付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用。
赵某认为,双方于2010年6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又续签的《租赁合同》的期限是3年而非2年,租期应到2014年7月25日才届满。租期内,叶某无权解除合同。且其不存在拒付租金事宜,而是叶某不去要租金。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问题】
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到底是2年还是3年?
【律师代理意见】
叶某主张租赁期限为2年,但因《租赁合同》确实已经丢失,此事实在叶某提前通知赵某租期届满后将不再续租前就已经告知了赵某,所以在赵某不认可租期为2年的情况下,叶某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赵某既然主张租期为3年,就应当向法庭提供租期为3年的租赁合同证明其主张。合同是一式两份,赵某应该持有一份,所以应该能够提供。如果其不提供,则证明不了其主张。在其不认可2年又不提供租期为3年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法庭应当认定租期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而法律规定,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是随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的。因此,叶某主张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了赵某,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叶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泉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虽然未能提交续租合同文本,但租金被告一直支付着,说明叶某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在原租期届满后一直存续着。叶某虽然不能证明续租的租期为2年,但赵某也没有提供其持有的《租赁合同》以证明续租的租期为3年。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叶某可以随时且已经提前通知了赵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于2013年10月10前搬出房屋、支付所欠租金以及水电费用。据此,本院认为至2013年10月10日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叶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还租赁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从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 秦景敏律师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