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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3-03-19    作者:连会有律师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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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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