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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4-02-1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程序



  根据提起再审的主体的不同,提起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它有权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既可以自己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提起之时。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应即时开始,由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再审,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同样有审判监督权。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只能对本地区有隶属关系的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审判监督权。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原审人民法院直属的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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