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1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2013 年 2月 8日发布, 2013 年 12月 30 日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促进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 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务规则》),制定本细。 务规则》),制定本细。 务规则》),制定本细。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 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了解挂牌公司票风险特征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了解挂牌公司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的心理和生承 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的心理和生承 受能力、风险识别及控制,审慎决定是 受能力、风险识别及控制,审慎决定是 受能力、风险识别及控制,审慎决定是 否参与挂牌 公司股票开转让等业务。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2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第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3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第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性管理职责,了 解投 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解投 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解投 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解投 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揭示、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识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揭示、 投资者知识普及、服务等工作,引导审慎参与挂牌 投资者知识普及、服务等工作,引导审慎参与挂牌 投资者知识普及、服务等工作,引导审慎参与挂牌 公司股票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 主办券商应当 主办券商应当 主办券商应当 主办券商应当 主办券商应当 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 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 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 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 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公司股票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公司股票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 的特别声明。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料,除依 法配合调查和检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第十三条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 信息和参与挂牌 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公司股票转让的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的持续评估工作 ,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主办券商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 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 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 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可能面临的 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开转让可能面临的 风险。4第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理、投资者服过 程中风险揭示 的语音或影像留痕。第十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 法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定及提醒客 规行为时,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定及提醒客 户,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 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 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与投 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的措施。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配合。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诉渠道,指 定专门部受理投诉,妥善处与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 定专门部受理投诉,妥善处与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 定专门部受理投诉,妥善处与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 做好记录工作。第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第二十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的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的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定采取相应的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 “以上 ”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 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