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法辅导:辩方证据开示
发布日期:2014-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40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解读:
随着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其所承担的义务也随之增加。由于律师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看到控方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突袭控诉,辩方将其所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也是避免突袭辩护的需要。这可以看做是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考察方式:
考试可能会涉及哪三类证据要告知控方,同学们可以这样记忆:无罪(不在犯罪现场)和不负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