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诉法辅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14-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