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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辅导:专利审查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

(2)早期公开。

A、自动公开。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的发明。

△将申请内容发表在《专利发明公报》上。

B、提前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早期公开的发明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法律为其提供了一种临时保护,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实质审查。

A、申请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B、依职权进行的实质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C、实质审查的结果:

a、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决定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b、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c、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程序只采用初步审查制,即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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