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新颖性——绝对新颖性标准
(1)不属于现有设计
(2)不存在抵触申请;
(3)与现有设计或现在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
(1)外观设计必须设于工业用。
(2)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不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构成产品的形状,那么其纯粹是一个美术作品从而只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3、富有美感
因为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
4、并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