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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辅导: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布日期:201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新颖性——绝对新颖性标准

(1)不属于现有设计

(2)不存在抵触申请;

(3)与现有设计或现在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2、实用性

(1)外观设计必须设于工业用。

(2)必须和产品进行结合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不与具体的产品相结合构成产品的形状,那么其纯粹是一个美术作品从而只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3、富有美感

因为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

4、并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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