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的代理的案件中比例很高,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确凿的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作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当事人还往往,劳民伤财,耗时费力,心理受到双重创伤。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一,虽然法院不能以这些证据作出损害赔偿的判决,但法官内心可以确定双方的感情的确已经破裂,因此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案件。所以,在花费取证的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三,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抓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作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有利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财产上得到慰藉。